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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包装法PPWR的具体管控要求涵盖多个方面,以下是一些核心要点:
物质管控:
重金属限制:自2026年8月12日起,包装中铅、镉、汞、六价铬的总量不得超过100mg/kg。
PFAS管控:针对食品接触包装,自2026年8月12日起实施以下限制:定量单体PFAS(非聚合物)≤25ppb;所有单体PFAS(非聚合物)总和≤250ppb;含聚合物PFAS的总氟含量≤50ppm(若总氟超标,需提供相关证明编制技术文档)。
可回收要求:
可回收性评级:包装需根据回收率进行评级,分为A级(≥95%)、B级(80%-95%)、C级(70%-80%)、D级(<70%)。自2030年1月1日起,禁止D级包装入市,所有包装需达到C级及以上;自2038年1月1日起,仅允许A级、B级包装在欧盟市场流通。
可回收设计:包装应采用组件可拆卸的结构,以便于使用后的分类与回收处理。所有组成部分的材料均应具备可回收性,且彼此兼容。设计需主动适配现有的回收基础设施。
回收料与生物基要求:
回收料含量:自2030年1月1日起,塑料包装需包含以下最低比例的回收再生料(以重量计):一次性塑料饮料瓶30%(2040年提升至65%);PET接触敏感包装(不含一次性饮料瓶)30%(2040年提升至50%);非PET接触敏感包装(不含一次性饮料瓶)10%(2040年提升至25%);其他塑料包装35%(2040年提升至65%)。
生物基原料:欧盟将在2028年2月12日前审查生物基塑料包装的技术与环境性能,制定生物基原料的可持续性要求,并允许在缺乏合适回收技术时,用生物基原料替代回收物以满足回收料目标。
可堆肥包装:
统一技术规范:欧盟将在2026年2月12日前要求制定可堆肥包装的统一技术规范。
优先材料回收:自2028年2月12日前,可堆肥包装(含生物降解塑料)需优先设计为材料回收,不得影响其他废物流的可回收性。
包装最小化:
减少过度包装:自2030年1月1日起,制造商或进口商需确保包装重量与体积最小化(兼顾功能需求),杜绝“虚假底部”“多余层数”等无效设计。
空隙率限制:运输、组合及电商包装的空隙率(包装体积与产品体积比)不得超过50%。
标签与信息透明化:
基础信息标注:自2026年8月12日起,包装需清晰标注材料成分(如“PET 1”“PP 5”)、可回收性等级、再生材料比例及处理说明。
统一图形标识:自2028年8月12日起,欧盟范围内将统一采用标准化的图形标识来对产品进行标注,以方便消费者进行正确处理。
数字标签:引入二维码等数字化标识,提供包装全生命周期信息,包括环境成本与碳足迹。
生产者责任延伸(EPR):
EPR机制强化:PPWR扩大了EPR责任范围,生产者(含品牌方、进口商)需承担以下成本与责任:按包装类型、材料向成员国认可的回收机构支付回收费用;每年向监管机构提交“包装环境影响报告”,包含再生成分使用情况、可回收性达标情况、减量成效等;未履行EPR责任的企业,将面临最高营业额4%的罚款,同时限制产品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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