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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包装法PPWR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与管控主体
适用范围:PPWR覆盖所有材质(如塑料、纸、金属、玻璃、复合材料等)和所有场景(如工业、商业、消费品、物流包装等)的包装及包装废弃物。
管控主体:向欧盟市场投放包装及含包装产品的所有主体,包括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授权代表、最终分销商和服务提供商等,无论线上还是线下渠道均需履行合规义务。
二、核心合规要求
物质管控
重金属限制:自2026年8月12日起,包装中铅、镉、汞、六价铬的总量不得超过100mg/kg。
PFAS管控:针对食品接触包装,自2026年8月12日起实施以下限制:
定量单体PFAS(非聚合物)≤25ppb。
所有单体PFAS(非聚合物)总和≤250ppb。
含聚合物PFAS的总氟含量≤50ppm(若总氟超过50ppm,需提供相关证明编制技术文档)。
可回收要求
可回收性评级:包装需根据回收率进行评级,分为A级(≥95%)、B级(80%-95%)、C级(70%-80%)、D级(<70%)。自2030年1月1日起,禁止D级包装入市,所有包装需达到C级及以上;自2038年1月1日起,仅允许A级、B级包装在欧盟市场流通。
可回收设计:包装应采用组件可拆卸的结构,以便于使用后的分类与回收处理。所有组成部分的材料均应具备可回收性,且彼此兼容。设计需主动适配现有的回收基础设施,确保包装能通过既有的收集、分类与回收体系得到有效处理。
回收料与生物基要求
回收料含量:自2030年1月1日起,塑料包装需包含以下最低比例的回收再生料(以重量计):
一次性塑料饮料瓶:30%(2040年提升至65%)。
PET接触敏感包装(不含一次性饮料瓶):30%(2040年提升至50%)。
非PET接触敏感包装(不含一次性饮料瓶):10%(2040年提升至25%)。
其他塑料包装:35%(2040年提升至65%)。
生物基原料:欧盟将在2028年2月12日前审查生物基塑料包装的技术与环境性能,制定生物基原料的可持续性要求,并允许在缺乏合适回收技术时,用生物基原料替代回收物以满足回收料目标。
可堆肥包装
统一技术规范:欧盟将在2026年2月12日前要求制定可堆肥包装的统一技术规范。
优先材料回收:自2028年2月12日前,可堆肥包装(含生物降解塑料)需优先设计为材料回收,不得影响其他废物流的可回收性。
包装最小化
减少过度包装:自2030年1月1日起,制造商或进口商需确保包装重量与体积最小化(兼顾功能需求),杜绝“虚假底部”“多余层数”等无效设计。
空隙率限制:运输、组合及电商包装的空隙率(包装体积与产品体积比)不得超过50%。
标签与信息透明化
基础信息标注:自2026年8月12日起,包装需清晰标注材料成分(如“PET 1”“PP 5”)、可回收性等级、再生材料比例及处理说明。
统一图形标识:自2028年8月12日起,欧盟范围内将统一采用标准化的图形标识来对产品进行标注,以方便消费者进行正确处理。
数字标签:引入二维码等数字化标识,提供包装全生命周期信息,包括环境成本与碳足迹。
三、生产者责任延伸(EPR)
EPR机制强化:PPWR扩大了EPR责任范围,生产者(含品牌方、进口商)需承担以下成本与责任:
回收处理成本:按包装类型、材料向成员国认可的回收机构支付回收费用。
环保信息披露:每年向监管机构提交“包装环境影响报告”,包含再生成分使用情况、可回收性达标情况、减量成效等。
违规追责:未履行EPR责任的企业,将面临最高营业额4%的罚款,同时限制产品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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