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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PPWR(包装与包装废弃物法规)的具体实施方法涵盖定义与范围界定、合规主体与责任划分、核心合规要求、实施步骤与时间节点、配套措施与支持体系等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定义与范围界定
PPWR对包装的定义进行了现代化更新,明确包装是指用于盛装、保护、搬运、交付或展示产品,且不属于产品本身组成部分的物品。这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包装、服务包装(如咖啡馆现场灌装后出售的饮料杯)、集成件及附属件等。同时,PPWR也明确了不属于包装的物品,如静脉输液袋、注射器等医疗器械的功能组成部分,以及垃圾袋和狗粪袋等。
二、合规主体与责任划分
PPWR明确了供应链中各方的责任,包括制造商、生产商、进口商、分销商等。其中:
制造商:指从事包装或经包装产品生产的自然人或法人,负责进行合规评估、起草并保存技术文件以及签署欧盟符合性声明。
生产商:指在成员国境内首次将包装或包装产品投放市场的经济经营者,负责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EPR)制度,包括注册各成员国EPR系统、支付包装废弃物费用等。
进口商:指非欧盟包装进入欧盟的境内法人,负责确保包装符合PPWR要求,并承担与制造商相似的合规义务。若进口商在欧盟境内无实体,则需指定授权代表履行相关义务。
分销商:在供应链中提供包装,并负责核实包装的合规性,不销售违规产品,并配合市场监督。
三、核心合规要求
PPWR提出了一系列核心合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物质管控:
限制包装中的有害物质,如铅、镉、汞、六价铬等重金属总量不得超过100mg/kg。
禁止在食品接触包装中使用超过一定阈值的PFAS(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具体限值为单一PFAS化合物不超过25ppb,PFAS总和不超过250ppb,总氟含量不超过50ppm。
可回收性要求:
自2030年1月1日起,所有投放欧盟市场的包装必须可回收,且可回收性能需达到A、B、C级(可回收性分别不低于95%、80%、70%)。低于70%的包装将被视为不可回收,禁止投放市场。
自2038年1月1日起,仅允许A、B级可回收包装进入市场。
再生材料使用:
对塑料包装中的再生材料含量设定了明确的量化目标,如一次性塑料饮料瓶到2030年再生材料含量需达到30%,到2040年需达到65%。
包装减量:
要求包装重量和体积降至功能所需最低限度,禁止过度包装。
对组合包装、运输包装及电商包装的空隙率进行限制,原则上不得超过50%(具体计算方法将由欧盟委员会在2028年2月12日前通过实施法案予以确定)。
标签与信息披露:
自2028年8月12日起,投放市场的包装必须标注统一标签,包含材料成分信息。
可重复使用包装还需以二维码等数字形式提供重复使用系统和回收点信息。
四、实施步骤与时间节点
PPWR的实施采用渐进式强制实施方式,关键时间节点包括:
2026年8月12日:PPWR全面生效,平台核验EPR号、PFAS禁令、重金属限值等正式落地。
2027年2月12日前:欧盟制定包装最小化计算方法与标准。
2028年2月12日前:审查生物基塑料包装的技术与环境性能,制定生物基原料的可持续性要求;可堆肥包装需优先设计为材料回收,不得影响其他废物流的可回收性。
2030年1月1日:包装重量与体积需最小化(符合功能前提下);可回收性能评级标准正式适用;一次性塑料饮料瓶等塑料包装的再生材料含量目标开始实施。
2035年1月1日:可回收包装豁免清单(如药品、婴儿食品包装等)审查,可能调整豁免范围。
五、配套措施与支持体系
为确保PPWR的有效实施,欧盟还采取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和支持体系,包括:
建立押金返还制度:针对塑料瓶和铝罐等一次性包装,建立强制押金返还制度,提高回收率。
提供技术指导与支持: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实施指南等文件,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与支持,帮助企业理解和遵守PPWR要求。
加强市场监督与执法:欧盟成员国将加强市场监督与执法力度,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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